使用規則
第1條(適用的範圍等)
本使用規則適用於合同申請者(以下稱「申請者」)使用株式會社F.O企畫(以下稱「本公司」)提供的數據通訊設備及其附屬品(以下稱「通訊設備等」)的租賃服務(以下稱「本項服務」)。
第2條(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方針)
本公司根據「關於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之宗旨,履行管理者的註意義務,並妥善地管理申請者的個人信息。
用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的介紹、問卷調查的實施等)和費用的收取或本公司集團的服務介紹等本公司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規章中記載的目的上,不應用於除此之外的目的上。
使用本項服務時,需要辦理會員註冊。對於各位會員,根據需要,將以本公司規定的通知方法(郵件、電話、郵寄等)個別或整體地與註冊的聯系地址取得聯系。
第3條(條款的變更)
本公司可在未經申請者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本條款。屆時,本公司將按照第6條(通知的方法)中規定的方法向申請者通知變更後的本條款,並在其後適用變更後的條款。
第4條(服務內容的變更)
本公司可在未經申請者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本項服務的使用費用以及與之附帶的服務內容等。屆時,本公司將按照第6條(通知的方法)中規定的方法向申請者通知變更後的服務內容,並在其後適用變更後的服務內容。
第5條(合同的成立)
申請者完成本公司指定的手續,在本公司批準該項申請時合同即成立。
所謂本公司的批準申請就是本公司將批準申請之意以「【訂貨確定】已承接訂貨」的文件名,通過發送郵件至申請者註冊的郵件地址或郵寄等各種通訊手段,通知申請者已批準訂購的事項。
當本公司判定無法提供申請者希望的服務時、或批準申請後也會因其他事由無法提供服務時,將按照第6條中所規定的方法通知申請者。
如在前項2中已經結算,將立即辦理取消結算的手續,並做出不向申請者收取的處理。
第6條(聯系方式)
關於涉及本使用規則及本項服務的事項,對申請者的聯系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服務等)、以及在本公司運營的網站中的公告等,本公司指定的方式。
第7條(本服務的使用期限)
費用事按壹天單位計算
此外,將申請者在申請時申報的在日期間作為收費對象期限,如果申告內容發生變更,本公司將相應地變更收費對象期限。
如果超過本公司規定的返還日期,未能確認通信機器已返還的情況下,本公司將根據通信設備返還到指定場所日期為準,按照規定收取延長費用。
申請人不能使用該服務超過180天。
第8條(申請手續)
申請者在申請者預先同意本使用規則及重要說明事項的基礎上,在申請截止期限日之前,在本公司指定的申請書或網絡的在線申請頁面上填寫所需事項,並向本公司提交。
本公司出借的通訊設備的線路是本公司指定的,在出租之前,應由本公司決定。
當屬於以下各項時,本公司將不批準本合同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如產生該 回絕,本公司將向合同申請者通知此意。
・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申請者有可能違反本合同時
・申請者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的債務支付時
・申請者在本合同申請書中故意記載虛假事實時
・有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秩序的形態使用本項服務時
・申請者的使用可能有損本公司的信譽,或本項服務信譽時
・因本公司的原因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9條(權利的轉讓等)
申請者不能向第三方轉讓或轉移本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
第10條(申請者信息的變更)
申請者在變更辦理第8條規定手續的申請者信息時,必須通知本公司。
因申請者怠慢通知前項信息導致申請者與使用者不壹致使得不可使用本服務的情況下,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1條(通訊設備等的領取)
申請者應通過以下方法從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銷售商處領取通訊設備等
・通過快遞或郵寄將通訊設備發送至申請者指定地址(日本國內)
・在指定的機場銷售服務臺領取
如果當申請者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後才表明希望提取通信設備等的意願,本公司僅在判斷可以受理的情況下才在另行向申請者收取“特別緊急辦理費用”的基礎上接受申請者提出的上述要求。
因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輸過程中的事故,延遲致使申請者無法領取通訊設備,本公司對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12條(取消申請)
從申請日起30天或更長時間後,此服務不能取消或更改計劃。
關於取消費用,按照本規則第6條(通知方法)進行通知。
第13條 (通訊設備等的歸還)
申請者應以申請時指定的歸還方法,在租賃使用期限終了後,向本公司歸還通訊設備等。
應本著在第7條規定的歸還期限之前務必到達本公司指定地點的原則,通過郵寄的方式歸還通訊設備等。
在歸還方式中,當選擇快遞或郵寄時,應使用本公司指定的送貨清單。另外,通過本公司指定送貨清單以外以及貨到付款方式歸還的,本公司將另外收取實際費用。
如果申請延長第7條中使用租賃服務的期限,將另外產生本公司規定的各項延長費用,本公司將按規定收取延長費用。
第14條(使用費用)
本服務的使用費根據第7條規定的本服務的提供期限、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以及小冊子中規定的費用標準計算,並在申請者辦理申請手續時明確告知該費用的金額。
在使用本項服務中,無論有無實際通訊,均將產生使用費用。本公司會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費用。
第15條(收取、支付方法等)
本項服務的使用費用的支付方法為信用卡支付或本公司指定的支付方法。
在支付本項服務的費用時,需要遵照所使用的金融機構規定的規則。
當申請者就有關本項服務的使用費用逾期不向本公司支付時,本公司可通過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但不限於此)等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或聯系(以下稱「未付費通知」)申請者。
本公司得將第14條規定的使用費用、逾期利息、第13條規定的逾期費、其它基於本使用規則的針對申請者的債權收取及領取行為委托給第三方。
當本公司或合作公司以債權收取及領取行為為目的拜訪申請者時,申請者應支付本公司或合作公司拜訪所需的費用。
第16條(本合同的解除)
當申請者屬於以下各項所示的事由時,本公司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疏漏本合同中的債務支付或明顯有疏漏的可能性時
・在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的形態下使用本項服務時
・對直接或間接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的人的使用造成重大障礙的形態下使用本項服務時 違反條款規定的申請者的義務時
・對於申請者,提起有關破產、公司重組、清理或民事再生的申訴時
・經調查後確認申請者為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以及與之類似的反社會勢力,或與這些反社會勢力有關聯時,其他本公司判定關於解除有不得已事由時,本公司根據前項規定而停止使用本項服務時,將事前就其理由以及停止使用的日期,按照第6條(通知的方法)規定的方法通知申請者。
但當本公司判定為緊急和不得已時,將不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根據前項被解除合同時,應承擔因解除為本公司帶來的所有損害及責任。
第17條(通訊設備等的管理)
申請者應履行善良管理者的責任維護、管理通訊設備等,在使用時,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通訊設備等的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破壞、遺失、顯著汙損(附加標簽、切割、上色等)、剝離已附加的標簽等,本合同之外的不正當使用。
・屬於通訊設備等使用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禁止事項的行為
・違反電訊事業法、手機不正當使用防止法以及相關法令的行為
當本公司判定屬於前項行為時,本公司得對申請者提出改正勸告,申請者對此必須服從。
當本公司判定屬於前項的行為時,本公司得提出通訊設備等的強制歸還勸告,申請者對此必須服從。
當本公司判定屬於前項的行為時,本公司得收取第24條規定的損害賠償,申請者應承擔支付此項的義務。
第18條(通訊設備等的遺失毀壞等)
申請者應按照本公司指定的用法,以履行善良管理者的謹慎義務使用、管理通訊設備等。
申請者在通訊設備等遺失、毀壞時或產生失竊時,應立即將其情況通知本公司。
另外,無論任何理由,在遭遇遺失、失竊時,直至與本公司聯系前不正當使用通訊設備等的通訊費應由申請者支付。
前項時,申請者除其理由應歸於本公司責任的情況外,作為通訊設備等的修理價款或再購置價款,應另外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賠償金。
第19條(補償制度)
所謂補償制度就是申請者或使用者在使用期間遺失、 毀壞通訊設備等以及遭遇失竊時,補償通訊設備等損害的任意投保的制度。
根據第8條辦理申請時,只有產生投保請的申請者適用該制度。
關於補償制度使用費以及補償內容,申請時應另外通過本公司主頁等,向申請者出示、介紹。
遺失、失竊時,請務必取得日本警察署或國家機構的證明書,並向本公司出示。
第20條(通訊設備等的購買)
原則上禁止申請者購買通訊設備等。
第21條(禁止事項)
申請者在使用本項服務時,不得進行以下各項規定的行為。
・侵害關於本項服務所使用的本公司以及第三方的著作權、商標權、其他壹切權利的行為或有其可能的行為
・違反本使用規則,違反電訊事業法、手機不正當使用防止法以及相關法令的行為
・對租賃通訊設備的附加物品的安裝、改造、拆卸、損壞
・向第三方轉租、轉讓租賃通訊設備、其他提供擔保等侵害本公司所有權的行為
・其他本公司基於合理的理由判定為不合適、不符合的行為
第22條(公平使用和限制)
為了向所有人提供公平公正的通訊使用,根據用戶使用的地域的通訊運營商的政策或本公司的判定,當申請者或使用者進行過度通訊(例:1天的網絡通訊流量3GB以上)時,
按照每個地域規定的標準中斷或限制使用。另外,關於視頻流媒體、在線遊戲、VOIP、FTP等負擔很大的通訊,將限制使用。
如果發生這樣的通訊使用的中斷或受限,在申請者指定的使用期限內,將處於壹直無法通訊的狀態。即使出現這種情況,本公司也不向申請者退還本服務的使用費用。
在申請(廣域選擇權)時使用的情況下,適用於通訊速度限制(128KBPS)。(月使用量超過7G)
第23條(免責聲明)
在本項服務中使用租賃通訊設備,並通過包含電子書籍終端的智能手機等通訊設備,在本公司介紹的方法之外連接通訊網絡的,
無論申請者或使用者出於善意或惡意,以本公司指定的方法以外使用,所使用的通訊公司均將收取海外數據手續費等通訊費。屆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給通訊設備等的使用帶來障礙的、申請者以及使用者在使用期間未與本公司聯系的,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者應支付使用費用。
在辦理第8條規定手續的內容中有錯誤,並給在當地的通訊設備的使用帶來障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者應預先備悉這壹點。
關於因在通訊設備等的使用中產生某種障礙而使申請者蒙受的事故或損害等,無論其原因如何,本公司對申請者概不負責。
但因本公司的故意過失而致使通訊不暢,並無法按本來的目的使用本項服務的,本公司應在本合同的範圍內對申請者進行免除使用費用等賠償,
關於本項服務的代替通訊手段的擔保以及該代替手段的費用負擔,本公司概不負責。另外,關於超過該合同範圍的擴大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有關客戶自動翻譯機“POCKETALK”的不足之處,功能和技術信息,請聯系制造商的SourceNext Corporation和開發人員的Travis。
【Sourcenext Corporation】
http://www.sourcenext.com/
【Travis the Translator】
https://www.travistranslator.com/
本公司,在本服務所需產品,軟件或網絡服務都不保證可以不中斷的正常運轉以及將來的正常運轉情況。
本服務是由現狀提供,本公司對於本服務,包括對特定目的的適合性、商業有用性、完整性、持續性等,壹切都不保證。
利用者從本公司直接或者間接,從本服務,本公司網站,本服務的其他的利用者的其他事項得到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本公司登記管理者對本規約中規定的內容,不做任何保證
本公司以本公司為本服務的提供的中斷、停止、結束、利用不可或變更、利用者的信息的刪除或消失、取消用戶的登記的取消、根據本服務的利用數據的消失或者機器的故障或損傷、其他本服務相關的登記管理者遭受的損害,不承擔賠償的責任。
即使本公司網站有提供到其他的網站的鏈接或者其他的網站到本公司的網站的鏈接的情況下,本公司對本公司網站以外的網站得到的信息不論任何理由的也不承擔壹切的責任。
本公司對於與本服務相關的註冊管理者遭受的損失,不承擔壹切賠償的責任。
第24條(損害賠償)
關於申請者使用本項服務,因歸於申請者的事由而給本公司帶來損害時,申請者應賠償本公司所蒙受的損害。 關於申請者使用本項服務,當給第三方帶來損害時、
或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時,申請者應自行承擔責任和費用解決此問題,不得要求本公司承擔任何責任。萬壹本公司被其他申請者或第三方追究責任時,申請者應自行承擔責任和費用方面解決該糾紛,本公司全部免責。
第25條(使用規則的變更)
本公司可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變更本使用規則。
第26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關於本使用規則的適用法律為日本法。在涉及本使用規則或與之相關的糾紛事件時,第壹審的專屬管轄法院為東京地方法院。
商品、服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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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不含稅)(表示為日元) |
WIFI路由器(W06)1天 |
400日元~ |
POCKETALK 1天 |
500日元 |
隨身電源 1天 |
100日元 |
保險 |
100日元 |
廣域使用選擇權 (附加服務) |
2000日元 |
郵費(往返) |
800日元 |
延期費用 |
金額(不含稅)(表示為日元) |
WIFI路由器(W06)1天 提前有告知 |
800日元 |
POCKETALK 1天 提前有告知 |
500日元 |
WIFI路由器(W06) 1天 提前無告知 |
1600日元 |
POCKETALK 1天 提前無告知 |
1600日元 |
賠償對象機器 (盜竊,丟失,嚴重破損,全損,淹沒等) |
保險加入時的賠償金額 (不含稅) |
WIFI路由器(W06)本體 |
48000日元 |
POCKETALK本體 |
24800日元 |
隨身電源 |
10000日元 |
USB接線 (MICRO TYPE-C) |
3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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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電源 |
3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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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收納袋 ) |
10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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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機器 (盜竊,丟失,嚴重破損,全損,淹沒等) |
放心賠償加入時的賠償金額 (不含稅) |
WIFI本體 (W06) 本機 |
9800日元 |
POCKETALK 本機 |
9800日元 |